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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針對取消右轉箭頭燈中綠燈的做法,省會一位律師表示,我國的交法精神,一直主張機動車在行駛時尤其是在路口,應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及行人,其實這也是對機動車的一種限制,也是從非機動車和行人在交通行為中的弱勢地位而定的。而右轉箭頭燈中的綠燈,則會給司機和行人一種錯覺,即在箭頭燈變綠時,主張了右轉機動車的通行權,弱化了行人的通行權。當前,省會的路口情況愈發複雜,右轉車輛往往要經過人行橫道,事實上,法律賦予了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絕對路權,右轉箭頭燈的綠燈,既形成了路權優先級的誤導,又使司機和行人雙方的心理產生了“強者愈強,弱者愈弱”的微妙的變化,這種心理變化是畸形的,在某種程度上有悖於法理。
  這位律師表示,綜上所述,此次省會取消右轉箭頭信號燈的綠燈,更能體現交法呵護弱者的精神,是一次有益的交通秩序組織嘗試。
  (原標題:取消右轉箭頭燈綠燈是有益嘗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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