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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 (王翠 記者 晨迪 俸奎) 父親與繼母離婚後,同父異母的妹妹隨父親共同生活。父親的遺囑中將妹妹委托給哥婚禮道具哥監護。如今,哥哥與繼母對簿公堂,爭奪妹妹監護權。近日,青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受到市民普遍關註的監護權糾紛,一審判令母親勝訴。
  法院查明,林玲(化名)、曾遷化名)於2006年登記結婚,2007年生西服育小雪。2011年兩人離婚,小雪隨曾強生活。生前,曾強訂立遺囑:“女兒小雪,如其母親放棄監護權,不盡監護、撫養義務,則由繼承人曾國(曾強與上一任妻子的兒子)撫養至其完全獨立生活、工作止;如其母親在本人過世後行使監護權和撫養權,則繼承人曾國按國家公佈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,向小雪逐月支付其生活、教育及醫療費用。”2012年8月,曾強因病去世,此後,小雪一直隨哥哥一起生活。2013年9月,小雪的生母林玲將曾國告上法庭主張監護權。
  在固態硬碟原理法庭上,被告曾國辯稱,原告與父親離婚後,一直未對小雪盡到撫養義務,而自己與妹妹因長期共同生活已建立起感情,具有良好的生活關係;並且自己有較好的經濟條件,可以很好地照顧妹妹。
  一審法院認為,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。在小雪的父親去世後,小雪的母親成為法定監護人,應由原告對小雪履行保護,照顧其生活,併進行管理和教育等監護義務。被告雖系小雪的兄長,但並非其法定監護人,且曾強遺囑中委托曾國監護小雪亦是以林玲放棄監護權為前提,現林玲明確主張行使小雪的監護權,且有能力行使監護權,故對該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。綜上,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曾國支票貼現將小雪交由原告林玲監護。  (原標題:與繼母爭奪妹妹監護權哥哥敗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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